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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中院如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_深圳中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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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是最新的审理规定,为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权益,加强金融监管,确保社会和谐稳定,提供更加明晰的审理指导。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,审理程序、举证、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要求,下面由本站为您一下。

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:

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;

借款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,且清偿债务出现争议;

无视国家法律、强迫或诱骗被告人加入组织,从事非法金融活动。

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。对于案件有争议的事实,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。了解借款人在借款前的财产收入、社会关系、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情况,也是审理的重点。

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:

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,因此申请人不仅可以举证自己的权利,还可以辩解对方的义务。而被告不得以法定原因为由拒绝公理上的举证,对未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。

借贷纠纷的责任原则:

在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财产担保的情况下,出借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债权转让投资意图,该借贷行为应被认定为劳务性借贷,出借人应对借款利息接受欠款利息的限制。而且申请人未向第三人做出借款,且不能证明出借本金出于投资目的,则是一个非商业借贷行为。因此,出借人不能以用以角色担保的方式获取高额的利息。

以上是深圳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,看完后您是否有更好的法律保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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